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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5-09-12

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 设区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25〕5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调度推进会纪要》(赣府专纪〔2025〕4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运行情况,修订完善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赣医保字〔 2022〕22号 ) 同步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从其规定。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 财 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 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指导手册(暂时)>的通知》(医保 价采函 〔 202 2 〕 4 2 号) 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 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以下简称“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目标。健全完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多层次医疗服务供给和价格管理体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加规范,收入结构更加优化,价格体系更加科学,价格合理补偿功能更好发挥,稳定调价预期、理顺比价关系,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

( 三 ) 基本 原则。一是宏观管理,总量调控。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二是分类管理,结构优化。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加强分类管理,对普遍开展的通用型项目,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型项目,尊重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三是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健全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调价评估。按照“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 医疗资源 有效供给。四是“三医”协同,系统集成。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医保支付、政府财政保障制度、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等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价格调整权限。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分别由省、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在昌省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实施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二)规范价格调整路径。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省 级医疗保障部门 及各设区市 人民政府 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1.建立评估触发机制。触发机制采取综合评分模式实施,包括设置触发条件、设定赋分标准以及明确触发标准。

( 1)设置触发条件。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 设定 18项评估指标,包括12项基础指标和6项熔断指标。

( 2)设定赋分标准。评估指标赋分标准按照启动区间、中性区间和约束区间确定。基础指标和熔断指标实际取值落在启动区间、中性区间和约束区间时,分别获得相应评分。(具体指标和分值详见附件)

( 3)明确触发标准。触发标准根据各项指标的实际取值并按照赋分标准换算成相应的分值确定。其中,评估总分低于 60分时,不触发调价;评估总分在60分(含)-85分时,触发调价,但调价总量需相应缩减,即可用调价总量=调价总量×(评估总分/满分);评估总分在85分(含)-100分时,触发调价,不缩减调价总量。在评估过程中如出现熔断指标处于约束区间,则熔断指标分数为0分。任一熔断指标分数为0,则评估总分也为0,不触发调价。

2.确定价格调整程序。

( 1)开展数据调查。根据评估触发机制设置的触发条件开展基础数据调查,为实施调价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 2)实施调价评估。省、市医保部门 按照触发机制有关要求每年定期开展调价评估工作,触发调价 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不 触发调价 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启动全面调价。

( 3)测算调价总量。医疗服务价格总量宏观调控所称的“总量”,是指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当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额度上限,根据调价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触发使用。调价总量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和“增长系数”的方式确定。其中,历史基数根据省本级和各设区市价格调整权限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的收入)的总和确定;增长系数根据GDP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医保基金筹资增幅、统筹基金可支付月数 、异地就医净增长率 等指标综合确定。

医保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将落地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等增减的医疗服务收入统筹纳入年度调价总量。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项目新增的医疗服务收入为调减量,纳入年度调价总量。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偏高的项目价格,允许按照降价幅度和服务量测算的金额扩大年度价格调整总量。年度调价总量当年未使用或未用尽的,不累计到下一年度的调价总量。

( 4 )选择调价项目。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选取,由医疗保障部门采取与公立医疗机构会商的方式确定;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选取,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调价总量申报,并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按规则提出价格建议。

( 5 )形成调价方案。坚持“三个60%”的原则,即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 60%以上的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范围,调价项目的数量占比达到调价总数的60%以上,调价项目的金额占比达到调价总金额的60%以上,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实施路径,在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调价方案。一是 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关注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特点,支持薄弱学科、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传承创新发展。二 是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严格审核医疗机构项目申报明细,防止出现部分应调整的项目长期得不到调整、部分项目过度调整的情况。三 是拟调高价格的项目侧重手术、治疗、护理、中医等 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 的项目;拟调低价格的项目侧重检查、检验类等仪器、耗材、试剂占比高的项目。四 是支持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适当体现价格差异。五 是模拟调价方案对医院各项费用、患者负担、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等影响,确保 调价方案预计所占用调价总量与年度调价总量基本吻合。

( 6 )优化调价程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程序一般包括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意见、集体审议等环节,确保调价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应 依法依规优化完善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对拟纳入调价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开展成本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做好调价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调价项目。

3.加强调价监测评估。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制度,通过对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或定期上报等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等情况的监测,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和依据。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估成果应用,及时总结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制度。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任务、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任务 、 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 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在年度调价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价格。对于年度调价评估中未达到启动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 安全运行的 基础上,可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选取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长期未调整、价格成本矛盾突出的项目进行专项调整,专项调整价格调增项目不超过 20项。

(四)协同制定配套政策。

1.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协同,价格管理总量调控和 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协同。深化以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

2.提升医疗管理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 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3.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公开,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各地 应 充分认识到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形成政策合力。在 实施医疗服务价格 动态调整过程中,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应 急 预案,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平稳实施。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将调价评估结果及拟定的调价方案按要求报送省级医保部门。

(二)强化部门协同。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技术规范。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实际,提供改进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建议。

(三)做好宣传引导。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应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广泛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触发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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